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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服务,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服务种类非常多,我们常见的服务行业比如,石家庄商标注册服务等等。那么日常中的服务公司进行商标注册,哪家商标注册公司好呢,我司为你服务。服务商标注册公司哪家好,我司最专业,我们来分析下。
第一、我司是我国国家商标局有正规备案的代理机构。商标局网站,是可以查询到的。
第二、我司每年代理非常多的商标,而且商标注册的通过率非常高,得到了非常多的企业的认可与个人的表扬,我们企业实力强,技术好。
第三、我们公司总部位于的国家商标局对面,我们可以及时领取各类商标文件以及各种证书,提高商标注册工作效率,为你的商标注册保驾护航。
第四、我们公司有专业的商标设计服务团队,我们的商标设计团队,每年都有技能培训,不断的追求完美,不断提高设计团队整体的设计水平。
第五、我们公司每年都会参加世界各地的商标活动,各种地区,各种国家举行的商标活动,不断的扩充公司人脉。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企业成立的目的大部分是为了盈利,但也并不全是,作为一家创业公司,难道你不想让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那么一家企业发展的重点是什么?产品质量和特色方面就不说了,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同等企业之间的产品差距一般也不会太大,这时候你需要做的是为自己的产品打造附加值,而商标能使你的产品具备更高的价值。那么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呢?
(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市场的重要武器,对企业而言,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可转让、许可给他人。从最坏的一步来看,如果您认为自己注册的商标在创业领域中没有取得你要的价值,还能将其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一笔资产。当然,商标的价值需要在商标经营使用的过程中不断积累,商标价值越高,对企业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就越大。石家庄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的方式。
(二)拥有商标是打造品牌的关键品牌的建设是一个漫长发的过程,需要耗费很多时间、精力,拥有注册商标是加快品牌建设的关键,商标就像品牌的名片,品牌的建立对创业公司来说,既能快速占领市场,又能促进用户对产品的认识、方便产品的营销与运营等。商标与品牌之间的价值是相辅相成的,品牌越值钱,这个商标的价值也就无价。提醒您,如果你一直使用未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你的努力打拼来的成果都将拱手让人。
(三)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创业者来说,每一次努力的所获得的成就都是一种巨大的收获,而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随着公司的不断扩大,商标的价值也会不断提升,且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公司其他有形资产,更重要的是,公司旗下的很多产品只有在被核准注册商标后才能得到相应法律保护。
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是石家庄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人们不太清楚和容易搞混的概念。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外,还必须看两商标是否使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如足球与足球名称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防水足球与足球、自行车与脚踏车名称虽不同,但所指商品相同,故也属同一种商品。另外,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生产工艺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属同一种商品,如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因此,使用、保护中同一种商品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的概念不同。如人们通常的观念中,三极管和二极管以及纯平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不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标法律关系中,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和一定共性、或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形成混淆的商品。如裤子、衣服、浴衣、大衣、皮衣、茄克、二极管与三极管等,他的名称不同,但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和联系,属于类似商品。如果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工具书,但他也是日常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个大类下的类似群组内的商品互为类似商品,如第3大类中的第一类似群组内的26个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各类似群组间的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如有类似则在各类似群组后另外标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大类中的肥皂与牙膏、第5大类中的人用药品与农药,第9大类中的电视机与电池等,他们都在同一个大类别中但却不是类似商品。
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之间可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构成商品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5大类的医用营养品与第30大类的非医用营养品类似,第8大类的卷发用手工具(非电),烫发用铁夹与第9大类的电热卷发器类似,也与第11大类的电吹风等类似。甚至商品与服务也类似,如第12大类的陆地车辆与第37大类的车辆维修、第3大类的洗发水与第44大类的美发服务均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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