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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企业商标转让要经历哪些流程?
按照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程序,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就是经过核准注册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性权利(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的商标。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商标,大都指的是注册商标。
(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商品商标是由商品提供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如使用在衣服、日用品上的商标就是商品商标;而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使川在服务上的商标,如各银行在对外营业时使用的标志,就属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某一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料、原产地、制造方法、质址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国际羊毛局注册管理的纯羊毛标记就是一个证明商标,凡是符合国际羊毛局公开的羊毛制品质址标准的企业,都可以向其要求允许使用纯羊毛标记,以表明自己的商品品质。
(3)根据石家庄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具体作用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普通商标是指一般的经营者自行注册,并主要由自己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则是由特定的组织注册,并许可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商标。
(4)按照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等。
商标侵权的法律怎么规定赔偿的呢,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石家庄商标注册成功的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商标注册侵权的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
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标注册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石家庄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关于商标后期使用也是有很多规范的,下面商标注册公司就带大家了解商标注册后怎么使用需要注意?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注册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必须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而商标的变动一般是指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
商标注册后怎么使用需要注意?提醒第一,注册商标一经注册,在使用时必须做到规范、严谨。第二,企业擅自改动注册商标且同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另外,如果这个改变了的商标标识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注册后怎么使用需要注意?以上就是对此的相关介绍,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并不容易,光时间上就需要等待一年左右才能拿到商标证,所以在后期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把已经到手的商标错失掉。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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